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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图书馆为视障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供应检验法(2)

来源:图书馆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条约》第四条第四款及其议定声明的法律意义有两个:其一,是否为视障者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适用“商业供应检验法”进行立法,由缔约国的国内

《条约》第四条第四款及其议定声明的法律意义有两个:其一,是否为视障者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适用“商业供应检验法”进行立法,由缔约国的国内法解决。其二,对于《条约》已经设置的版权限制和例外,以及依据其第十二条“发展条款”制定的版权限制与例外,不能以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规定为理由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把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法律效力置于“商业供应检验法”之前,使“商业供应检验法”不再成为考量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行为合法性的前置程序,这与传统立法有明显不同。目前,部分国家在视障者版权制度中已经为“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例如,按照英国《版权法》第三十一A条的规定,为视力障碍者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受到“商业供应检验法”的制约。澳大利亚《版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加拿大《版权法》第三十二条等也有关于“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规定。

3 关于我国视障者版权制度“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的思考

我国版权制度中同样有“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规定,而且是直接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该项规定表面看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但实质却是侧重于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对图书馆工作构成不利影响:一是图书馆没有专门从事市场调查的人才和经验,加之陈列和保存版本是图书馆的日常业务活动,若每次陈列和保存都要事先开展市场调查,将明显加重图书馆的负担,不合理地强化图书馆的法定义务。二是将“商业供应检验法”作为图书馆行使合理使用权利的前置判断标准,将使图书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三是《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商业供应检验法”的实施细则,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进行市场调查,什么样的调查结果才符合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等问题不明,具有实际的不可操作性。四是由于“商业供应检验法”的法律界限不清,加之同“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在格式已经过时”等要件相结合,增加了图书馆侵权的风险。

《条约》缔结后,学术界对于是否在我国视障者版权制度中设置“商业供应检验法”,看法并不统一。赞同的观点认为:一是更加符合市场失灵理论及其要求,二是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三是可以为权利人保留相应的获利空间[5]。反对的观点认为:对于“被授权实体”而言,要完成复杂的作品市场调查工作几无可能。另外,将商业渠道可获得性和例外与限制关联在一起,无疑将损害《条约》文本的稳定性与效力,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可能损害发展中国家相关群体的利益[3]。

我国正在开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视障者无障碍权益的保护将是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必然涉及是否为“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从保护视障者的无障碍权益和有利于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发挥服务功能的角度出发,暂时不易为“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究其原因,一是视障者版权制度的初衷就是促进无障格式版的传播利用,而“商业供应检验法”却起到了反向功能。二是“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设置将阻碍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制作和向视障者传播无障碍格式版,并且要为进口无障碍格式版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三是虽然《条例》为图书馆利用作品设置了“商业供应检验法”,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完整的经验总结,无法为新的立法提供正面依据。

事物总是发展和变化的。从长远来看,对“商业供应检验法”的立法价值不能一概否定,当条件成熟,必须将其作为一种版权利益平衡手段和机制时,则应为其立法。为此,肩负为视障者服务重任的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应关注和分析国外“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的实施情况,并在为视障者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提出有科学依据的立法主张。

总的来讲,我国现阶段视障者版权制度对“商业供应检验法”的立法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究其原因,一是《条约》关于“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规定具有选择性,而非强制性,我国版权制度可以运用“三步检验法”科学设计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将“商业供应检验法”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二是即便要为“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也要开展周密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一方面要保证该制度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不致成为视障者实现无障碍权益的羁绊,如:可以在立法中详细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的市场调查方式和路径,并规定图书馆适用的免责条款,或者让权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按照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如果没有向法律指定的部门提交市场上有其作品正常流通的证据,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就可以按照合理使用的规定行使版权。

文章来源:《图书馆杂志》 网址: http://www.tsgzzzz.cn/qikandaodu/2021/0714/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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