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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创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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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3 商业供应检验与版权补偿 2014年,英国《版权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相关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获取的情况下,被批准的
3.3 商业供应检验与版权补偿
2014年,英国《版权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相关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获取的情况下,被批准的机构可以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关广播及其他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版权法》也在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有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规定。我国《条例》第七条针对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建立了商业供应检验法,但实践证明该条款不合理地增加了图书馆的负担和侵权风险,使法律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4]。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未来的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不为商业供应检验法立法,这不仅是出于图书馆行使法定权利的考虑,也是保障视障者权益的需要。如果不得不建立商业供应检验制度,那么立法机关一定要科学设计制度,减轻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的压力和风险,而且要具有可操作性。至于图书馆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是否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般不宜适用补偿制度,对于特殊服务或超出法定复制件数量和并发用户数等情况可以适用补偿制度,但资金必须来源于公共财政,或由慈善基金支付,不能由图书馆自筹,更不能向视障者收取。
[1]华劼.《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著作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影响[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17-124.
[2]王迁.《马拉喀什条约》简介[J].中国版权,2013(5):5-8.
[3]戴佳伟.《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7):283-284.
[4]秦珂.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J].图书馆论坛,2016(8):55-62.
文章来源:《图书馆杂志》 网址: http://www.tsgzzzz.cn/qikandaodu/2021/0714/1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