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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从判例看无过错行(5)

来源:图书馆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案例二:原告称在“深圳文献港”网站,可搜索到涉案作品全文链接并在线阅读全文。一审法院认为读秀作为网站经营者,“在提供涉案搜索链接时,没有

案例二:原告称在“深圳文献港”网站,可搜索到涉案作品全文链接并在线阅读全文。一审法院认为读秀作为网站经营者,“在提供涉案搜索链接时,没有积极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通过定向链接的方式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了通道和便利,使用户得以在线阅读侵权作品,客观上帮助被链网站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24]认为,“深圳文献港”由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联合创建,读秀公司系主办单位,超星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没有三家图书馆联合创建以及读秀公司、超星公司的共同行为就没有“深圳文献港”,不可能发生相关侵权行为,无论共同侵权行为人有无明确的侵权主观故意的沟通与联络,均应对相关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考虑到侵权行为系提供涉案作品搜索链接、在线阅读等因素,改判读秀公司与三家图书馆、超星公司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8元。客观上,三家图书馆在“深圳文献港”建设中,仅允许读秀公司对馆藏图书、期刊信息进行链接展示,以便注册读者检索书目数据和馆藏信息,自认为并没有提供馆藏图书全文内容;而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三家图书馆提供涉案作品、定向链接,或实施其他帮助侵权行为,未间接实施侵权行为。再则,主观上图书馆不可能检查每一条信息是否会指向全文,很难说图书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由此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的认定,不要求每个侵权行为人有明确的侵权主观故意的沟通与联络,也“不要求每一侵权行为人均直接实施全部侵权行为,通过各被告之间的合作仍可能会构成共同侵权”[25],而法院可能判决所有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又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持“共同过错”客观说的法官,根据“只要共同行为造成损害即为共同侵权行为”,可能判决无过错的图书馆与有过错的合作方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图书馆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即使这样,图书馆也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合作方要求追偿。

3 图书馆避免陷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策略

图书馆依赖提供商提供数字资源,并将这些资源向公众开放,权利人发现数字资源提供商侵权,往往始于图书馆、科研机构等购买、使用数字资源的网站,他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把图书馆等机构一起告上法庭。而从以上分析看,图书馆即使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图书馆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靠图书馆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图书馆应当取无过错行为的立法保护。

3.1 寻求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根据相关理论和学者观点,如果明确指出“图书馆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图书馆应当知道其行为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与现行法律并无冲突,对一些学者来说,甚至是比较准确的解释。

如有学者认为共同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26]。结合上下文,这里不是说行为人无须主观过错,只要共同行为造成损害即为共同侵权,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须有主观过错,但不必是共谋或“意思上的联络”,只要各自有过错,且共同行为造成损害即构成共同侵权。也就是说,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通过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是否有过错,来判断。

3.2 参考有关出版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图书馆界可以寻求著作权法、图书馆法的立法保护,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在行政法规里作出明确规定,如比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等条件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立法之前,图书馆还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给予批复,或请求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如同样是著作权侵权,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被明确为过错责任原则,出版社没有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一是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答复》(权办[1996]73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27]。出版社出版的是他人非合法授权出版的作品,此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只有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一起,才会造成损害事实。司法解释并没有因此认为出版社共同侵权,而是根据出版社的主观过错来判断出版社的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图书馆杂志》 网址: http://www.tsgzzzz.cn/qikandaodu/2021/0714/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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